“.商标”域名注册规则
(自2024年8月1日起 生效)
序言
“.商标”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授权, 专门为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权利和促进商标权利在互联网上应用而设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只接受全球各国合资格的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
本规则为“.商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建立商标权利验证和保护机制,让全球商标权利人注册与其商标权利相对应和完全真实可信的域名。同时本规则让“.商标”域名成为商标品牌人在各种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应用的官方信息入口,赋予商标品牌在互联网数字经济中拥有更多的应用功能与更广泛的使用空间,并有效减低来自互联网或数字化应用中的商标品牌侵权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影响。
“.商标”域名的宗旨是让每一个商标品牌在新的商业环境中发挥更大的商业作用与经济价值,推动商标品牌在全球中文地区的本地化、网络化和数字化进程,支持全球互联网与数字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本注册规则涉及主要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商标”域名
指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通过商标权利验证的“商标品牌名称”或包含商标品牌名称的相关注册词作为域名的二级域名(主体部分),与国际通用顶级域“.商标”域名两部分组成的商标权利认证域名。
(二)管理机构
指获得ICANN授权承担“.商标”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 “互联网点商标管理机构有限公司”和“环球商域科技有限公司”。
(三)ICANN
指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中文名称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
(四)“.商标”域名服务机构
指由ICANN根据其“2013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任程序”授权运营,且由管理机构签约授权提供“.商标”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及其代理机构。
(五)指定地
指商标品牌名称的主要使用地区,例如商标注册证明的签发地(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 或由管理机构认定的合资格注册名称所属的具体地理范围名称。
(六)申请人
指依照本规则拟提出或已经提出“.商标”域名新注册申请/续期申请/受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注册人
指注册和持有“.商标”域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申请提交时间
指注册申请资料提交到管理机构注册系统的时间。
(九)政策委员会
指由管理机构成立的、由来自不同司法区的知识产权和域名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和组成的独立专责委员会,负责为“.商标”域名的政策规则的制定与解释提供意见,以及参与监督政策的执行,包括参与复核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批准注册“.商标”域名的决定。
(十)争议解决机构
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ADNDRC) , 以及其他任何经由ICANN和管理机构认可与授权,负责处理“.商标”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一)TMCH
ICANN 在执行新通用顶级域(New Generic Top Level Domains,New gTLD)计划时,为支撑其商标权益保护机制(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RPM),而建立的商标数据库(Trademark Clearing House)。
第二章 服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第二条 “.商标”域名的注册以及相关事宜,必须通过管理机构官网(http://注册管理机构.商标)公布的注册服务机构或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办理。
第三条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循ICANN、本管理机构、本注册规则的相关规定提供服务,并遵守经营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被委托过程中知悉的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服务机构须与申请人签订独立的关于提供“.商标”域名相关服务的协议,并涵盖以下内容:
(一)约束申请人遵守ICANN相关政策、管理机构所在地相关法律和法规、本册规则及管理机构制定其他适用的政策和规定;
(二)服务机构对注册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本规则的规定为申请人递交注册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不允许注册情形的,或本管理机构关于“.商标”域名业务审理的任何进度及反馈通知,服务机构应明确并及时地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和协助申请人准备和提交注册申请补充材料。
第五条 服务机构须至少向申请人提供5 x 8小时的客户支持服务,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及处理申请人就其自身“.商标”域名的注册及管理事宜的咨询,操作“.商标”域名新注册、续期、管理、解析指向注册人指定网站和“.商标”域名在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转入/转出等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须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获得申请人的授权并完成对注册申请材料的核验。
第七条 服务机构提交“.商标”域名注册申请后,应当将注册申请提交时间和审理进度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须协助和指引申请人提交管理机构要求的补充材料。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显著位置放置或公布“.商标”域名授权资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的授权证书及本管理机构的服务监督电话和邮箱等信息。
第三章 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须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域名的主体部分名称享有已注册商标权利,或者经有关机构认定享有商标权利,除本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外。可接受的“.商标”域名注册名称包括:
(一)在本规则附件一所列的任何一个指定地获得商标注册的已注册商标名称;
(二)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名称;
(三)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名称;
(四)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如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认定具有商标权利的商标名称;
(五)申请人在其所在国家/地区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名称;
(六)经管理机构核准,能促进某一国家或地区商标品牌事业发展、互联网诚信、消费者保护、或其他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名称,这些名称包括行业机构名称、行业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等。
第十条 申请人须按第九条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以电子格式文档形式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 对于第九条第一款涉及的已注册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所列的国家/地区/区域获得已注册商标权或被授权相关权利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注册证签发地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对外公布的商标注册记录。TMCH机制商标核验记录被视为与以上商标权利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二) 对于第九条第二至第四款涉及的商标,可接受的证明文件包括商标获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关条约法规的具体规定、其他认定该商标具有合法权益的法院裁决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裁决。
(三) 对于第九条第五款涉及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需提交所在地诉讼或争议解决程序中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未注册商标权利证明,或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须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填报使用该“.商标”域名的商品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如以上文件或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译本。
第十一条 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的商标标志须包含可识别的文字、字母、或数字。
第十二条 “.商标”域名的注册采用实名制,申请人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持有同一注册商标的,应选择授权指定当中一人作为代表登记为“.商标”域名注册人。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认可的商标注册地清单载于本规则附件一《指定地信息列表》,管理机构可不时对该信息列表进行更新。在上述商标注册地清单中所列地区已提起或拟提起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预留注册,但须遵循本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获预留注册的域名处于冻结状态,不可开通使用,直至申请人取得商标权利证明并获得管理机构批准开通使用。
第四章 “.商标”域名二级域名的命名
第十五条 申请人须按照以下命名原则和命名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域名:
(一)命名原则
(1)申请注册的名称须由申请人创建、持有或取得适当授权;
(2)申请注册的名称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3)申请注册的名称不侵犯他人商标品牌的在先对于合法权益;
(4)申请注册的名称不造成公众误认和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命名方式
注册人可采用经验证的商标品牌名或者商标品牌名和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相关指定地信息进行组合命名注册,亦可增加注册人主体或网络应用相关词汇进行组合命名注册。
管理机构可以在特殊情形下, 批准以上述命名方式以外的其他命名方式注册“.商标”域名。
第十六条 用于“.商标”域名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可为商标权利证明上所列商品/服务项目的名称或其显著部分,或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所载的类似商品/服务项目的全称或其显著部分,或申请人商标应用于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产品/服务项目名称。
第十七条 构成“.商标”域名的指定地信息一般为商标证明的签发地名称或由管理机构核定的商标使用所在地域范围的名称。如申请人需以指定地范围内的某个地方名称组成命名“.商标”域名的,须向管理机构提供申请依据和相关材料证明该地方名称与其商标的使用具有直接关联性。
第十八条 注册人在上述命名方式以外还可申请加入基础命名方式以外的与商标相关的其他信息(下称“其他信息”), 进行扩展注册相关联的“.商标”域名(下称“关联域名”)。同名商标的多个权利人在申请关联域名时使用“先来先得”的原则。
申请人须提供理由和使用证明材料满足以下条件:
(一)使用于“.商标”域名命名的其他信息与其商标品牌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二)如果添加的其他信息涉及特定资格的,申请人须要举证证明其满足商标权利证明(如商标注册证)签发地或相关公司注册地的法律、相关认证机构、或者行业习惯对该资格的要求;
(三)不可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妨碍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辨识和区分。
第十九条 “.商标”域名注册服务的收费标准适用申请提交时由管理机构公布的有效的《“.商标”域名注册服务收费表》(下称“收费表”)。
第二十条 “.商标”域名的命名不得减低或削弱相关商标的标识能力、与事实不符、或对公众造成混淆。
依据本规则进行命名的“.商标”域名,如果根据管理机构的判断有明显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或者对公众造成混淆的情形下,管理机构有权:
(1) 不予批准以上任何一种命名方式的注册申请;
(2) 在参考相关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明后,对“.商标”域名的命名进行合理调整,并决定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构有独立裁量权决定是否批准“.商标”域名的命名与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商标”域名字符的长度要求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域名部分在1-63个ASCII字符之内;一个拉丁文字母,数字,破折号,计算一个ASCII字符;
(二)“.商标”域名为纯汉字的,长度最短为一个汉字,最长以构成“.商标”域名的汉字通过Punycode转码后不超过63个ASCII字符数所能达到的最多汉字字数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商标”域名文字形式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域名须为简体汉字、繁体汉字、拉丁文字母(a-z)、阿拉伯数字(0-9)或以上四种文字形式的组合;
(二)包含简体、繁体、简繁体混合和异体字形式的“.商标”域名,其“.商标”域名文字对应的繁体、简体、繁简体混合形式将被本管理机构系统自动为该注册人保留;
(三)持有繁简混合商标名的申请人可申请注册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命名的“.商标”域名,但须符合本注册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注册人可申请激活和使用上述“.商标”域名的全简体或全繁体形式;
(五)商标名称中含有部分非本条第一款所列文字形式的,申请人可申请将此等文字形式翻译为上述第一款所列之文字形式命名“.商标”域名,且该“.商标”不得违反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拉丁文字可省略声调符号而仅使用字母命名“.商标”域名;
(七)商标名称包含的特殊字符,如“&”、“@”的, 在不削弱“.商标”域名的标识能力和造成混淆前提下,申请人可以申请省略该特殊字符或使用“-”符号或翻译成意思相对应的文字进行替代并组成“.商标”域名。
第二十四条 被限制或不允许使用于“.商标”域名的命名的名称包括:
(一)涉及代表主权国家及行政地区的名称、旗帜、徽标、歌曲、行政机构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二)ICANN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际组织或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和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
(三)地理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地名;
(四)涉及地理标志的名称仅限获得相关指定地的行政机关授权的地理标志权利人申请;
(五)经管理机构认定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的A类命名的“.商标”域名注册,仅限被认定的合资格的知名商标品牌权利人申请;
(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冲突、消极、负面影响、或让公众产生混淆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或名称;
(七)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以及其他不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命名原则的名称。
第五章 “.商标”域名的权利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已注册的“.商标”域名实施权利保护机制,并遵从以下原则:
(一) 管理机构须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 申请人须通过注册或续展符合上述命名方式及规定的“.商标”域名,获得与其“.商标”域名权利相关的地域范围名称和(或)商品/服务名称的注册保护。
(三) 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命名方式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人应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或指定地的商标分类表依据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或行政机构基于该商标权利公示内容所包含的核定商标服务项目,填报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名称。每次“.商标”域名注册包含同一类别下最多10个商品/服务项目的注册保护。如需在同一类别下,申请增加更多接受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或者申请增加商标在其他类别下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注册保护,须按照《收费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并提交相关商标权利证明文件。注册人申请纳入注册保护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经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注册保护。
(四) 管理机构根据已验证的商标权利,对注册人提交的商标权利范围内的关键词实施限制注册的屏蔽措施。管理机构亦可依据注册人提出并经管理机构审核的与经验证商标权利名称具有混淆性的名称构建防御服务。
(五) 申请人可以根据管理机构公布并不时更新的“.商标”域名限制注册服务指引及收费表,选择限制注册相关服务。
(六) 如“.商标”域名由于到期、被转移或注销等而失效的,原有“.商标”域名权利获得的限制注册保护服务将同时失效。
第二十六条 如有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已经注册为“.商标”域名,在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命名方式申请注册“.商标”域名,以作区分。
第二十七条 管理机构判断是否会产生前条所述的混淆情形的考虑因素包括:
(一) “.商标”域名的文字表述形式和发音(包括中英文和拼音)是否与已注册“.商标”域名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二) 用于申请注册“.商标”域名命名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和指定地信息是否能够与已注册“.商标”域名起到有效的标识和区分作用;
(三) 其他管理机构认为可能造成混淆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对于相同商标品牌名称在不同商品/服务项目或指定地有多于一位权利人的情形,“.商标”域名的注册申请,在针对同一商标名称同时存在多位合资格的商标权利人的情况,应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
第六章 审核流程
第二十九条 管理机构于收到“.商标”域名注册申请之日起,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商标”域名的注册信息(WHOIS)及申请状态。
第三十条 注册信息公示中对已申请注册但尚未通过审核的“.商标”域名,其状态显示为“审核中”(“Pending Create”)。如自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申请人不能提交符合注册要求的申请材料的,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注册申请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相关的“.商标”域名须在前次注册被删除24小时后方可再次被申请注册。
第三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域名注册申请及注册申请材料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并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就“.商标”域名注册申请的审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管理机构在审核“.商标”域名的过程中,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补充说明,并在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情况后,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和说明的,不影响管理机构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处于“审核中”( “Pending Create”)状态的“.商标”域名,如在管理机构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算的十个自然日的注册审核期内,仍未通过注册审核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管理机构将作出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删除公示信息并退回注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批准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公示中其状态显示为“已注册”(“ok”)。
第三十五条 对驳回的“.商标”域名申请,管理机构将通过电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一个工作日内告知提交注册申请的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由该机构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 如申请人不服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注册决定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14个自然日内,按管理机构公布的《“.商标”域名注册申请复审程序》申请复核。
第三十七条 “.商标”域名成功注册后,注册人可获由注册服务机构颁发的通过管理机构审定的《“.商标”域名注册证书》。
第七章 注册年限、续期、变更、转让、注销和赎回
第三十八条 “.商标”域名新注册和续费可选择的年限为1-10年。
第三十九条 “.商标”域名注册资料的变更须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如“.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信息、注册人信息发生变更,注册人须在上述信息变更完成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本管理机构申请更新相应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
(二) 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商标”域名注册人上述变更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变更的注册信息提交至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可予以办理变更。
第四十条 服务机构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 变更前的注册服务机构(“.商标”域名转出方)在收到“.商标”域名注册人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ICANN注册服务商间域名转移政策》(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ransfers-2012-02-25-zh)办理“.商标”域名转移,且不得对此申请向“.商标”域名注册人收取费用;
(二) 变更“.商标”域名代理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流程依据本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流程进行;
(三)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个自然日;距“.商标”域名到期日不满十五个自然日;“.商标”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商标”域名注册人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商标”域名处于冻结状态中;其他管理机构认为不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已注册但未到期办理续期的“.商标”域名,已获得“.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的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不可替换为其他类别或项目;在办理“.商标”域名到期续期操作时,注册人可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确定并重新勾选受保护的商标类别及其商品/服务项目。
第四十二条 注册人在“.商标”域名有效期内,申请增加类别或商品/服务项目保护的,须通过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据《收费表》相关要求缴费费用,和另须向服务机构缴纳审核费用。经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注册人将获得关于新增商标/服务项目名对应“.商标”域名的注册保护。任何新增的商标/服务项目保护的到期时间须与其对应“.商标”域名的到期时间一致。
第四十三条 “.商标”域名的转让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 受让人须为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管理机构可根据受让人所持“.商标”域名的权利信息,决定涉及转移的“.商标”域名的命名方式和收费标准、和调整相应的“.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机制的适用范围。
(三) “.商标”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关于“.商标”域名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商标”域名的申请。“.商标”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情况除外。
(四) 基础域名如带有关联域名的,须一并办理转让。
第四十四条 “.商标”域名到期后,对仍未续期的“.商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可根据ICANN的相关政策及自身业务情况,决定在相关“.商标”域名到期后45个自然日内的任意一天,自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数据库中进行注销该“.商标”域名,停止该“.商标”域名的解析服务,并冻结其关联名(如适用)的解析服务;进行删除前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采取合理方式通知注册人,包括但不限于发送续期提醒邮件和停止“.商标”域名解析。注册人应关注所属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的相关到期注销规则,避免因“.商标”域名到期未续期导致注销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上述第四十四条被注销的“.商标”域名,依据ICANN 相关规定将进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赎回期。赎回期内,该“.商标”域名及其关联“.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将被暂停。注册人可在赎回期内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向管理机构申请恢复和赎回相关“.商标”域名,恢复“.商标”域名权利的保护服务,并按管理机构的规定缴纳赎回费用。赎回期限结束后,未被恢复的“.商标”域名将被管理机构从数据库中最终注销,并在注销之日起满5个自然日后开放予公众申请注册。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或ICANN有关政策规定,如相关争议解决机构、法院、或行政单位要求冻结、注销或转移已注册“.商标”域名的,管理机构有绝对裁量权决定对相关“.商标”域名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实现以下目的: (i) 处理服务机构或管理机构就“.商标”域名注册、审核时发生合规问题;或(ii)修正“.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存续性失效的情况,如过期、被撤销等;或(iii)纠正本管理机构定期抽查时发现的其他“.商标”域名注册无效的情况;或 (iv) 解决或执行与注册“.商标”域名有关的争议; (v)解决不支付注册费的情况;(vi)遵守及执行相关法律、政府规章的要求、执法要求或争议解决之决定;(vii)规避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办事处、董事和雇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和注册人须声明遵从本规则,以及ICANN和管理机构公布的其他适用于注册及管理“.商标”域名政策。
第四十八条 “.商标”域名申请人和注册人对管理机构有免责义务。如“.商标”域名申请人或注册人因相关“.商标”域名的申请、注册、续期、修改、使用发生纠纷的,在不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商标”域名申请人或注册人须确保本管理机构及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政策委员会成员、注册服务机构和代理服务机构免受任何索赔或损害承担责任,包括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的其他费用。该免责义务在上述“.商标”域名被注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四十九条 根据ICANN相关政策规定,管理机构在其官方网站设立可被公众查询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WHOIS)库。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须向注册人收集相关的“.商标”域名注册信息(WHOIS)资料,并确保注册人知晓该资料之用途,以及保证资料的完整及准确性。
第五十条 “.商标”域名注册信息(WHOIS)包括:
(一) 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注册人名称(姓名或机构名称)、注册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号码(该项信息不对公众开放查询)、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二) 注册经办人相关信息(注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须提供该信息),包括经办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注册经办人须为该法人或组织的雇员,并被授权代表办理“.商标”域名业务,该项信息须对应填入到注册信息(WHOIS)中注册经办人名称“Registrant Name”栏目;
(三) 注册信息文字形式要求为:汉字、拉丁文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若上述第一、第二款信息为非中文或英文,申请人须提交中文或英文的翻译本;
(四) 如需使用隐私/代理注册服务,注册人单位名称须为“.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使用人。
第八章 冻结以及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注册管理机构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对已注册的“.商标”域名采取冻结,或者其他相应合适的其他限制措施,包括停止解析、冻结、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
1.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收到其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商标管理机构、仲裁机构的相关通知;
2.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收到第三方权利人的通知并经过“.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查证,相关“.商标”域名已经涉及诉讼、仲裁、商标权利异议等争议解决程序;
3. 相关“.商标”域名的注册人或相关的商标名称涉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4. 违反第九章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5. 其他注册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冻结或其他措施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若申请人的商标被指定地行政机关撤销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撤销,则管理机构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可以对该“.商标”域名采取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等其认为合适的措施,但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商标”域名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或其法院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寻求转移“.商标”域名的所有权。
第九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三条 任何第三方针对已注册的“.商标”域名提出注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争议,应提交至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根据《“.商标”域名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进行解决。
第五十四条 其他适用于“.商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争议的政策包括ICANN 公布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暂停解析程序》(URS),及管理机构所采纳和实施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政策。
第五十五条 处于争议期内的“.商标”域名将无法进行转移、转让,和续期。争议结束后,管理机构或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服务机构将依据争议解决中心专家小组所做之决定,执行相关的救济措施,包括对涉及的“.商标”域名进行停止解析、冻结、转让、转移、变更服务机构和注销。
第十章 使用要求
第五十六条 已注册的“.商标”域名可以与注册人享有依法商标权利的名称在一起使用。
第五十七条 “.商标”域名的网下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八条 已注册“.商标”域名的网上应用包括指向商标权利人合法经营的自营网站和电商平台上的网店等网上信息端口,但“.商标”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所载的内容须与“.商标”域名注册申请时所选的核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相关联,且该网站须为一个无欺诈行为,合法和善意经营的网站。
第五十九条 如受指向的网站信息与“.商标”域名注册所依据商标的注册信息不符,或存在虚假、盗取、盗用他人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权益、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的,注册人须承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承担管理机构和相关方相应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此外,管理机构在该等情形下,可对该注册人进行警告,追究相关责任,并可对涉及的“.商标”域名停止解析、冻结、或撤销。
第十一章 规则生效日期与解释
第六十条 本注册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本规则取代管理机构之前公布的用于“.商标”域名注册的《“.商标”域名注册规则》和其他规则,并适用于在本规则生效日期或之后提出的办理“.商标”域名新注册、续期、转移、赎回以及其他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申请。如有其他管理机构公布的文件与本规则抵触时,以本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表一:《指定地信息列表》
下表中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名称参考WIPO上的商标核发国家/地区/区域性知识产权组织清单。英文全称、英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参照ISO-3166-1所列。
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中文简称、两字母代码均可视为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核发方或受理方名称,与商标名称进行组合,命名“.商标”域名。
序号 | 指定地英文简称 | 指定地中文简称 | 指定地两字母代码 |
1 | Afghanistan | 阿富汗 | AF |
2 | Albania | 阿尔巴尼亚 | AL |
3 | Algeria | 阿尔及利亚 | DZ |
4 | Andorra | 安道尔 | AD |
5 | Angola | 安哥拉 | AO |
6 | Anguilla | 安圭拉 | AI |
7 | Argentina | 阿根廷 | AR |
8 | Armenia | 亚美尼亚 | AM |
9 | Aruba | 阿鲁巴 | AW |
10 | Australia | 澳大利亚 | AU |
11 | Austria | 奥地利 | AT |
12 | Azerbaijan | 阿塞拜疆 | AZ |
13 | Bahrain | 巴林 | BH |
14 | Bangladesh | 孟加拉国 | BD |
15 | Barbados | 巴巴多斯 | BB |
16 | Belarus | 白俄罗斯 | BY |
17 | Bermuda | 百慕大 | BM |
18 | Bhutan | 不丹 | BT |
19 | Bolivia | 玻利维亚 | BO |
20 | Bonaire | 荷兰加勒比区 | BQ |
21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波黑 | BA |
22 | Botswana | 博茨瓦纳 | BW |
23 | Brazil | 巴西 | BR |
24 | Brunei Darussalam | 文莱 | BN |
25 | Bulgaria | 保加利亚 | BG |
26 | Burundi | 布隆迪 | BI |
27 | Cambodia | 柬埔寨 | KH |
28 | Canada | 加拿大 | CA |
29 | Cape Verde | 佛得角 | CV |
30 | Cayman Islands (the) | 开曼群岛 | KY |
31 | Chile | 智利 | CL |
32 | China | 中国 | CN |
33 | Colombia | 哥伦比亚 | CO |
34 | Congo(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 刚果(金) | CD |
35 | Congo | 刚果(布) | CG |
36 | Costa Rica | 哥斯达黎加 | CR |
37 | Croatia | 克罗地亚 | HR |
38 | Cuba | 古巴 | CU |
39 | Cyprus | 塞浦路斯 | CY |
40 | Czech Republic | 捷克 | CZ |
41 | Denmark | 丹麦 | DK |
42 | Dominica | 多米尼克 | DM |
43 | Dominican Republic | 多米尼加 | DO |
44 | Ecuador | 厄瓜多尔 | EC |
45 | Egypt | 埃及 | EG |
46 | El Salvador | 萨尔瓦多 | SV |
47 | Estonia | 爱沙尼亚 | EE |
48 | Ethiopia | 埃塞俄比亚 | ET |
49 | Fiji | 斐济 | FJ |
50 | Finland | 芬兰 | FI |
51 | France | 法国 | FR |
52 | Georgia | 格鲁吉亚 | GE |
53 | Germany | 德国 | DE |
54 | Ghana | 加纳 | GH |
55 | Greece | 希腊 | GR |
56 | Grenada | 格林纳达 | GD |
57 | Guatemala | 危地马拉 | GT |
58 | Guinea | 几内亚 | GN |
59 | Guyana | 圭亚那 | GY |
60 | Haiti | 海地 | HT |
61 | Honduras | 洪都拉斯 | HN |
62 |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香港 | HK |
63 | Hungary | 匈牙利 | HU |
64 | Iceland | 冰岛 | IS |
65 | India | 印度 | IN |
66 | Indonesia | 印度尼西亚 | ID |
67 |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 伊朗 | IR |
68 | Iraq | 伊拉克 | IQ |
69 | Ireland | 爱尔兰 | IE |
70 | Israel | 以色列 | IL |
71 | Italy | 意大利 | IT |
72 | Jamaica | 牙买加 | JM |
73 | Japan | 日本 | JP |
74 | Jordan | 约旦 | JO |
75 | Kazakhstan | 哈萨克斯坦 | KZ |
76 | Kenya | 肯尼亚 | KE |
77 | Korea (the Republic of) | 韩国 | KR |
78 | Kuwait | 科威特 | KW |
79 | Kyrgyzstan | 吉尔吉斯斯坦 | KG |
80 |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 老挝 | LA |
81 | Latvia | 拉脱维亚 | LV |
82 | Lebanon | 黎巴嫩 | LB |
83 | Lesotho | 莱索托 | LS |
84 | Liberia | 利比里亚 | LR |
85 | Liechtenstein | 列支敦士登 | LI |
86 | Lithuania | 立陶宛 | LT |
87 |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澳门 | MO |
88 | Madagascar | 马达加斯加 | MG |
89 | Malawi | 马拉维 | MW |
90 | Malaysia | 马来西亚 | MY |
91 | Maldives | 马尔代夫 | MV |
92 | Malta | 马耳他 | MT |
93 | Mauritius | 毛里求斯 | MU |
94 | Mexico | 墨西哥 | MX |
95 | Monaco | 摩纳哥 | MC |
96 | Mongolia | 蒙古 | MN |
97 | Montenegro | 黑山 | ME |
98 | Morocco | 摩洛哥 | MA |
99 | Mozambique | 莫桑比克 | MZ |
100 | Myanmar | 缅甸 | MM |
101 | Namibia | 纳米比亚 | NA |
102 | Nepal | 尼泊尔 | NP |
103 | New Zealand | 新西兰 | NZ |
104 | Nicaragua | 尼加拉瓜 | NI |
105 | Nigeria | 尼日利亚 | NG |
106 | Norway | 挪威 | NO |
107 | Oman | 阿曼 | OM |
108 | Pakistan | 巴基斯坦 | PK |
109 | Papua New Guinea | 巴布亚新几内亚 | PG |
110 | Paraguay | 巴拉圭 | PY |
111 | Peru | 秘鲁 | PE |
112 | Philippines | 菲律宾 | PH |
113 | Poland | 波兰 | PL |
114 | Portugal | 葡萄牙 | PT |
115 | Qatar | 卡塔尔 | QA |
116 | Romania | 罗马尼亚 | RO |
117 | Russian Federation (the) | 俄罗斯联邦 | RU |
118 | Rwanda | 卢旺达 | RW |
119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KN |
120 | Samoa | 萨摩亚 | WS |
121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ST |
122 | Saudi Arabia | 沙特阿拉伯 | SA |
123 | Serbia | 塞尔维亚 | RS |
124 | Seychelles | 塞舌尔 | SC |
125 | Sierra Leone | 塞拉利昂 | SL |
126 | Singapore | 新加坡 | SG |
127 | Slovenia | 斯洛文尼亚 | SI |
128 | South Africa | 南非 | ZA |
129 | Spain | 西班牙 | ES |
130 | Sri Lanka | 斯里兰卡 | LK |
131 | Sudan | 苏丹 | SD |
132 | Suriname | 苏里南 | SR |
133 | Swaziland | 斯威士兰 | SZ |
134 | Sweden | 瑞典 | SE |
135 | Switzerland | 瑞士 | CH |
136 | Syrian Arab Republic | 叙利亚 | SY |
137 | Taiwan (Province of China) | 台湾 | TW |
138 | Tajikistan | 塔吉克斯坦 | TJ |
139 | Thailand | 泰国 | TH |
140 | Tonga | 汤加 | TO |
141 | Trinidad and Tobago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TT |
142 | Tunisia | 突尼斯 | TN |
143 | Turkey | 土耳其 | TR |
144 | Turkmenistan | 土库曼斯坦 | TM |
145 | Uganda | 乌干达 | UG |
146 | Ukraine | 乌克兰 | UA |
147 | United Arab Emirates | 阿联酋 | AE |
148 | United Kingdom (the) | 英国 | GB |
149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美国 | US |
150 | Uruguay | 乌拉圭 | UY |
151 | Uzbekistan | 乌兹别克斯坦 | UZ |
152 | Venezuela | 委内瑞拉 | VE |
153 | Yemen | 也门 | YE |
154 | Zambia | 赞比亚 | ZM |
155 | Zimbabwe | 津巴布韦 | ZW |
156 | 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OAPI或非洲 | |
157 | African Reg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ARIPO或非洲区域 | |
158 | Benelux Offi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 BOIP或比荷卢 | |
159 |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 OHIM或欧洲 |
1 日升期争议解决政策
1.1 目的
备注:
1.本政策于2014年8月1日(UTC+8)起生效;
2.本政策将适用于所有互联网点商标管理机构有限公司认证的注册商;
3.关于“.商标”顶级域名的日升期投诉可于2015年1月31日或之前(UTC+8)提出。
1.1 目的
本 日升期争议解决政策(简称“政策”)已被互联网点商标管理机构有限公司(“点商标管理机构”), “.商标”顶级域名的域名管理机构所采纳,并包含于注册协议。本政策适用于在日升期(由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UTC+8))内注册的域 名。政策阐述有关牵涉作为持有人或注册人与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之外的第三方之间,关于“.商标”顶级域名申请下的二级域名日升期注册是已否符合《注册协议》和 《注册规则》的条款和要求的争议。
本政策的第 2 条中所规定的程序将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顶级域日升期争议解决规则》(简称“规则”)进行处理,其中规则可从以下网址获得:http://www.adndrc.org/mten/img/pdf/SDRP/Trademark_SDRP_CN.pdf
1.2 强制性行政程序
1.2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条阐述持有人或注册人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中心”)进行管理。
a.适用的争议
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根据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依《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主张日升期应予以注销,顶级域名下已注册相关的二级域名将受行政程序的约束:
(i) 在域名注册时,注册人并不拥有一个具国际性效力(或地区性效力)的商标,或商标没有被法庭核实或受法规或條約保护;或
(ii) 域名并非与注册人于日升期注册所依据的标记相同;或
(iii) 注册人于日升期注册所依据的商标并未于注册协议所述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前获颁发。
所有受本政策监管的投诉须于2015年1月31日或以前(UTC+8)向中心提出。
b.裁决
有关争议将由中心从其管理的专家组列表中指定的专家组作出裁决。专家组就投诉是否能符合第2(a)条所订立的规定所作出的裁决,将只会根据对提交的任何商标或服务标记所进行的表面审核。专家组的裁决属行政性质。专家组须在裁决书中陈述其裁决的理由。
c.启动程序和流程
《规则》阐述依本政策启动和进行程序的流程。
d.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
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不参与,将来也不会参与任何依本政策在中心进行的程序的管理或操作。另外,点商标管理机构和注册商将不会对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裁决的结果负责。
e.救济措施
在本政策下投诉人可寻求的救济措施仅限于要求注销域名的注册。被注销的域名将返回可接受注册的域名库中。
f.通知和公布
中心应根据《规则》的规定,公布任何依本政策所作出的裁决书。
g.裁决的执行
一旦收到中心有关专家组裁决的通知,点商标管理机构和相关的注册商须按本政策第2(i)条及《注册协议》中所含的日升期注册条款,执行裁决。
h.多方争议
如中心收到多于一宗针对同一域名的投诉,以下规定将适用:
(i)所有此类的投诉将根据中心接收投诉的日期和时间进行排列。第一宗提交的投诉,如投诉人已根据《规则》的规定缴纳投诉费用的,将被首先处理。(“优先投诉”和“优先投诉人”)
(ii)如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明本政策第2(a)条的至少一项要求,优先投诉将被驳回。排列第二的投诉将成为优先投诉。
(iii)如专家组认为优先投诉人已成功证明本政策第2(a)条中至少一项要求,优先投诉将成立。有关域名将根据点商标管理机构的注销域名注册程序被发回可接受注册的域名库中。排列中剩余的多方争议将被全部不被接纳。
i.诉讼程序的可行性
根据第 2 (a)条中所述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并不妨碍双方当事人,在强制行政程序开始或该程序结束之后,把争议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单独解决。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 域名注册应被注销,点商标管理机构将在接到中心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决通知十 (10) 个工作日之后执行该裁决。除非点商标管理机构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注册人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签字归档的投诉副本),表明注册人已针对该已注册的域名和当事各方,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互 易将如期执行裁决。如果点商标管理机构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点商标管理机构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直至收到 (i) 令点商标管理机构确信双方已解决争议的证据;(ii) 令点商标管理机构确信注册人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的证据;或者 (iii) 相关法院发出的驳回注册人诉讼或者责令注册人无权再继续使用注册人域名的指令副本。
1.3 维持现状
1.3 维持现状
点商标管理机构不会撤销、转让、激活、停用或变更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以上第2条所列的情况除外。
1.4 与其它争议解决政策的关系
1.4 与其它争议解决政策的关系
本政策为《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统一快速暂停机制》(“URS”)及其他任何ICANN或点商标管理机构所采纳的资格争议解决政策之外的互补政策。
1.5 其他程序的效果
1.5 其他程序的效果
在本政策下进行的行政程序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本政策下程序正在进行或已经结束的情形下,将有关在顶级域名“.商标”下注册的二级域名的争议提交同时进行的行政程序,或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单独进行解决。
一旦收到这些其他程序的通知,专家组凭其单独裁量权下的决定,可暂停,终止或继续本政策下的争议解决程序。
1.6 争议过程中将域名转移给新持有人
1.6 争议过程中将域名转移给新持有人
本政策下的争议解决程序涉及的域名将被锁定直至程序结束,以禁止域名被转移至另一域名持有人或注册商。依本政策提交的投诉所针对的域名持有人的联系资料,将于注册商的可公开查阅的Whois 数据库的相关注册人记录中显示。
点商标管理机构保留取消任何违反本条向其他持有人作出的域名注册转移的权利。
1.7 政策的修订
1.7 政策的修订
点商标管理机构可不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 已修订的政策将在其生效之日至少30天公前布于互易和/或中心的网站。如本政策已被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时所援引,被援引时有效的政策将适用,直至有 关争议完结。除此之外,已修订的政策将适用于任何关于“.商标” 域名的日升期注册争议,无论该争议发生在已修订的政策的生效时间之前或之后。 如注册人反对本政策中的修订部分条文,注册人的唯一救济措施是撤销域名注册,但注册人无权要求退还任何已缴付的注册费用。
2.域名使用限制
2.1 目的
备注:
1. 本政策已被所有经互联网点商标管理机构有限公司(即“点商标管理机构”)认可的域名注册服务商所采纳,并适用于所有以“.商标”顶级域名(TLD)为后缀的域名。
2. 本政策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商和其客户(域名持有人或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协议关系。因此,本政策使用 “我方” 和 “我方的” 来代指注册服务商,用“你方”和“你方的”来代指域名持有人。
1 目的
本 《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 (简称“政策”) 为你方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并规定关于你方注册和使用 “.商标”顶级域下互联网域名的强制性争议解决程序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政策第4条发起的程序将依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特许资格争议解决政策程序规 则》(简称“程序规则”)进行。本政策可以在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www.adndrc.org)获得。 在本政策条文中,“已注册域名” 一词表示在“.商标”顶级域下所注册的域名。
2.2 你方的陈述
2. 你方的陈述
申请注册域名或者要求我方维护或续签域名注册,即表示你方向我方声明并保证,就你所知而言,已注册域名的注册符合《顶级域名特许资格标准》(简称 “资格标准”)所列的要求。
2.3 撤销域名
3. 撤销域名
当我方收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涉及你方为当事人并根据本政策或本政策的更新版本进行的行政程序的裁决书要求注销域名时,我们将注销已注册域名。(见下文第5(e)条) 我方也可根据你方的《注册协议》中的条款或其他法律法规注销已注册域名。
2.4 强制性行政程序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段列明根据本政策你方必须遵从的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经由获得互易授权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
(a)适用的争议如果第三方(即“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认为你方的已注册域名不能满足资格标准的要求,你方必须服从强制性行政程序;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须负举证责任。
(b)已注册域名争议
(1) 违反资格标准进行注册的证据就第4(a)款而言,如果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认定你方的已注册域名不符合资格标准的,那么该认定将被视为你方已注册 域名违反特许资格标准的证据。 如果专家组认定你方的已注册域名违反资格标准的,专家组将根据第5(d)条采取救济方式。
(2)如何对投诉作出答辩,以表明你方对已注册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第4条(a)款,当你方收到投诉后,你方应当参考《政策规则》,以决定应如何准备答辩。
2.5 程序
5. 程序
(a)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指定专家组的流程《政策规则》订明程序的启动、进行和指定作出裁决的专家组的流程。
(b)费用所有因行政专家组裁决相关争议所产生的费用将根据 《政策规则》支付。
(c)我方的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我方没有并且将来也不会参与行政专家组裁决程序的管理或实施。另外,我方也不会为行政专家组作出的任何裁决结果负责。
(d)救济方式 投诉人依据某程序可获得的救济方式应限于要求注销你方的注册域名。
(e)通知和公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应通知我方和互易由行政专家组针对你方通过我方所注册的域名所作出的所有裁决。依据本政策作出的所有裁决的全文都将发布到互联网上公布,除非行政专家组在例外情况下决定修改其裁决中的部分内容。
2.6 所有其他的争议和诉讼
6. 所有其他的争议和诉讼
你方与除我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你方的域名注册而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若不是依据第4条中强制性行政程序规定所提起的争议,则应由你方与另一方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或其他适用程序予以解决。
2.7 我方的在争议中的立场
7. 我方的在争议中的立场
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你方与除我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注册和使用你方域名而产 生的任何争议。你方不得将我方列为争议一方,不得以其他方式使我方介入任何此类程序中。如果我方在任何此类程序中被列为争议一方,我方将保留进行适当辩护 以及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维护我方利益的权利。
2.8 维持现状
8. 维持现状
根据本政策,除以上第3条所列的情况外,我方将不会撤销、转让、激活、停用或变更任何已注册域名的状态。
2.9 争议期间更换注册服务商
9. 争议期间更换注册服务商
在依据第4条提起的行政程序进行期间或在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15)个工作日(以我方总部所在地的时间为准)期间内,你方不能将你方注册的域名转移到其他注册服务商。
2.10 政策修改
10. 政策修改
我方保留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我方将提前至少三十(30)个历日于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上公布。如果本政策已经被投诉人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中援引,则在争议解决期间,你方应受投诉人援引时有效的政策 版本约束。无论争议产生在修改正才生效之前、生效之时抑或生效之后,就争议而言,所有这些修改之处均对你方关于任何注册名争议具有约束力。如果你方反对本 政策中的修改, 你方唯一的解决方法是撤销你方在我方的域名注册, 但你方无权要求我方退还任何费用。修改后的政策将适用于你方,直到方撤销你方注册域名。
一、政策相关
1 “.商标”的注册词命名规则
“.商标”所包含的商标寓意明确,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有助于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
按照“.商标”的注册规则,注册词命名需依照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证明信息进行。可接受的商标名形式如下:
(1)已注册商标/申请中商标的全名(以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证明为准)。
(2)已注册商标/申请中商标内含义独立的组成要素全名(以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证明为准)。上述已注册商标名/申请中商标名内,放弃专用权的词组,命名注册词时可忽略。此外,“.商标”注册词的命名顺序需依照商标注册证明/申请证明上体现的命名顺序。
(3)商标名与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之间可相互组合命名注册词,排列顺序不分先后,但须维持其原有意义(以商标证明/商标申请证明为准)的完整性。
其中,可接受注册/申请信息指:
相关指定地名称;
相关指定地任一行政区划名、地理区划名;
商标核准/申请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和所在类似群内任一商品/服务的名称(以当前尼斯分类表上所列商品、服务名称为准);
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称;
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当中的企业字号或行业;
注册词的命名还有一些字符限制和长度要求,包括:
注册词的字符组成:汉字、英文字母、数字、中划线;
注册词长度:如果注册词只由拉丁字母、数字、破折号等ASCII字符构成,长度为3-63个ASCII字符,如果注册词包含汉字,则进行Punycode(以xn--开头,根据RFC 3492标准而制定的一种应用于多语种域名DNS系统的编码方式)转码后需要符合上述范围。
使用拉丁文字时不能改变其原有的含义,如法语中去掉声调而仅使用字母;
“-”仅可用于替代已注册商标/申请中商标名称内的特殊字符,如“&”、“@”或商标名与其他允许信息组合之间的连接;
在根据商标名称选择 “.商标”时,应在符合“.商标”注册规则的同时首先考虑能直接体现商标品牌标识的注册词。因此如果商标名称对应的注册词还没有被他人注册,应首先选择该商标名称作为注册词。这样“.商标”不仅仅可以帮助商标权利人使用其已经注册商标作为其网站的访问标识,更可以通过消费者在反复使用这一标识访问企业网站的过程中,逐渐强化企业在互联网上品牌的建立。由于“.商标”采取先来先得的原则,能够注册到和商标名称完全一致的注册词,相当于获取了和商标名称对应的“.商标”这一稀缺的互联网地址资源,更享有了该商标名称在互联网访问中的专有权保护,占据网上品牌建立的制高点。同时,企业还应考虑在商标的应用过程中,特别是在网上品牌的建立过程中,希望用到什么样的名称。比如,如果想强调产品和服务的民族性,强化网民对于民族性的品牌认知,选择“中国+商标名称”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企业的商标属于比较通用的词汇,商标名称在不同的类别被多个商标持有人所有,企业在应用商标时通常会结合产品和服务类型进行宣传,则选择“商标名称+行业”如“凤凰化工.商标”或“顺丰快递.商标”也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在使用“.商标”的同时,利于强化网上品牌的建立。
2 .商标”的命名限制和禁用字规则
为了使“.商标”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有助于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商标”的注册规则规定,在命名注册词时,
(1)与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无关联的字或词组禁止使用;
(2)注册词中使用的相关指定地管辖内任何一个行政区名称需与该指定地具有从属关系,如与其可能产生冲突或混淆,禁止使用;
(3)拆分后破坏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独立性的字或词组,禁止使用。
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按照ICANN的政策规定,预留或限制了以下类别词汇作为注册词进行使用,包括:
所有单字符和双字符;
ISO3166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名称的全程和简称;
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
违反域名使用地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注册词;
仅含有地域名称、行业通用词汇和地区行业通用词汇的注册词;
仅含有任何地方法律法规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
与社会及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的注册词。
以上禁止注册要求,即使拥有已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权利亦不可豁免。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有权酌情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注册词,并拥有对上述条款之最终解释权。
3 为什么“.商标”要求注册人必须具有商标权利?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决定设立“.商标”顶级域的初衷就是希望设立一个能够专门给全世界的商标权利人使用的中文顶级域,让商标权利人通过注册和使用“.商标”来保护、表达、彰显商标品牌权利,同时让消费者与网民通过“.商标”在互联网上用于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减少网上网下品牌商标不一致的混淆情况出现,降低因无法辨识企业的真实域名而导致消费者被欺骗或购买假商品的风险。因此,目前“.商标”的注册规则规定,注册人要注册“.商标”,必须具有相关商标权利。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将根据“.商标”的发展情况,注册人应用情况和网民使用情况,并结合商标知识产权全球发展趋势,适时修改和完善注册规则以使“.商标”可以更好地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更好地帮助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
4 为什么“.商标”采取先注先得的原则?
作为全球通用顶级域,“.商标”希望为全世界的商标权利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可以保护、表达和彰显其商标品牌权利的有力工具。域名本身唯一性的特点,使得一个“.商标”只能由一个商标权利人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注册规则要求域名注册人必须持有合法的商标权利才能注册和使用“.商标”,但由于商标采用不同国家和不同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全球文字标识性完全一致的商标有很多,因此“.商标”在符合规则的注册人间只能采用先来先得的原则
5 为什么一定要有商标才能注册“.商标”而别的顶级域名可以不受这个约束?
“.商标”顶级域的初衷就是希望设立一个能够专门给全世界的商标权利人使用的中文顶级域,让商标权利人通过注册和使用“.商标”来保护、表达、彰显商标和品牌权利,同时让消费者与网民通过“.商标”在互联网上用于识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减少网上网下品牌商标不一致的混淆情况出现,降低消费者因无法辨识企业的真实域名而导致被欺骗或购买假商品的风险。因此,“.商标”的注册规则规定,注册人要注册“.商标”,必须具有相关商标权利。“.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和注册商有义务对注册人的商标权利进行核验。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时应提交商标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等商标权利证明。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通用顶级域名都采用先来先得且不须核验身份的注册规则,这为广大用户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域名滥用、钓鱼网站、网络侵权等一系列威胁互联网安全的风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全世界都开始重视对域名注册进行逐渐的规范。如中国政府从2010年起就开始要求对CN域名进行实名验证。ICANN也在近年来的实践中逐渐要求各个顶级域的域名管理机构和注册商采取措施保证域名注册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们相信在新顶级域时代下,会有越来越多的顶级域根据其发展策略,制定相应注册规则,并核验注册人是否符合注册资格。
6 为什么凭商标申请受理书申请“.商标”注册年限不超过两年?
作为全球通用顶级域,“.商标”为全世界的商标权利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可以保护、表达和彰显其商标品牌权利的有力工具。域名本身唯一性的特点,使得一个“.商标”只能由一个商标权利人注册和使用。由于“.商标”的注册采用先注先得的服务模式,很多商标申请人担心商标申请完成后同名对应的“.商标”已经被其他类别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权利人注册。为了使注册人申请中的商标也能获得今后商标申请成功后可以使用对应“.商标”的机会,“.商标”的注册规则允许商标申请人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保护性注册“.商标”,但为了使“.商标”更好地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为了避免网民对已经注册和使用的“.商标”产生不必要的混淆,保护性注册后的“.商标”将被锁定,暂时无法使用,直到商标注册完成。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申请都会在两年内获知商标是否注册成功。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商标”域名管理机构规定凭商标申请受理书保护性注册“.商标”的注册年限不超过两年。
7 凭商标申请受理书成功注册的“.商标”,在未获取商标证书或商标公告期期间,其他拥有同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否可以申请同一个“.商标”?
商标申请人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保护性注册“.商标”后,已经获得该“.商标”的所有权,只是由于没有商标权利证明,该域名将被锁定暂时无法使用。在此期间,其他同名商标权利人无法提交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如果其他潜在申请人发现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或者发现该注册人申请“.商标”对应的商标申请已失效或被驳回,即使该“.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没有过期,仍可通过“.商标”争议解决政策,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对该“.商标”的争议。
8 注册了 “.商标”后,还需要再续展商标吗?
“.商标”的注册规则要求域名注册人必须持有合法的商标权利才能注册和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益过期,应及时续展商标,否则按照“.商标”的注册规则,注册人将不再具有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资格。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有权暂停该“.商标”的域名解析,即该“.商标”对应的网站或全部其他应用如电子邮件等都无法工作,直到注册人续展商标权利。此外,“.商标”争议解决规则中有专门针对注册人资格提起的争议情形。注册人商标权益过期,也导致其他商标权利人以此为由,提起域名争议,而最终注册人很有可能将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因此在“.商标”注册人商标权到期后,应尽快到商标注册部门续展商标权利,并在商标续展成功后通过注册服务商变更商标权利证明,以避免由于不符合“.商标”的注册资格而造成网站无法访问甚至最终失去代表自己网上品牌标识的“.商标”。
9 商标过期了,“.商标”会被删除吗?
对已注册的“.商标”,如果其对应商标权利过期,且在商标注册国规定的续展宽限期结束后,域名注册人仍未能向“.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更新商标续展信息,则“.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将依据注册规则规定,对域名进行锁定并停止域名解析。届时该域名将无法指向网站也无法进行如电子邮件等其他网络应用,直到域名注册人在续展商标后并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提交新的商标权利证明,“.商标”方可重新使用。在对应商标权利过期后,如果“.商标”还在有效期内,该域名不会被删除。
但由于“.商标”争议解决规则中有专门针对注册人资格提起的争议情形。注册人商标权益过期,可能导致其他商标权利人以此为由,提起域名争议,则争议解决机构很有可能判定注册人不再具有该“.商标”的注册资格,从而判决将“.商标”的所有权转给符合注册资格的投诉人。
10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会在商标权利到期前提示商标续展吗?“.商标”域名管理机构会在“.商标”到期前提示“.商标”的续费吗?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将对“.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时提交和登记的商标到期时间进行记录,并在到期前一个月发送邮件提醒域名注册人更新商标权利信息。为了避免丧失商标权利及失去“.商标”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注册人应尽早完成商标的续展操作,并将相关续展证明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到“.商标”域名管理机构。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商都会在“.商标”过期前以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对“.商标”进行续费。为了保证“.商标”不会因到期未续费而被域名管理机构删除,使注册人失去在互联网上可以保护、表达和彰显其商标品牌权利的有力工具,注册人应在注册时提供正确的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并保证在联系信息变化时通过注册服务商进行变更,以及时收到各类提醒信息
11 如果已经注册了“.商标”,他人拿相同商标名称加注册地或加行业类别的组合词注册了“.商标”,是否侵犯我的“.商标”权利?
全球有众多同名但国别不同和使用类别不同的商标权利,依据“.商标”注册规则,如某一注册人注册了一个“.商标”,其他同名商标申请人,不能申请完全相同的“.商标”,但可以通过“商标名+核准使用产品(服务)类别名称”或“地区名+商标名”的组合方式注册“.商标”。如果企业从防御性的角度,想尽可能保证其商标和品牌在“.商标”顶级域的专有权,以强化网上品牌的建立,则可以依据商标名称和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采用“商标名与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之间相互组合命名注册词”的规定,使用商标名称和注册申请信息搭配注册多个与注册人所在地区和商标使用类别相关的“.商标”,以杜绝他人使用这些“.商标”。
12 “.商标”有关中文繁简字体的注册规则是什么?像大部分中文域名一样注册简体送繁体吗?
为了保证中文域名在应用中不会因繁简体形式的域名归属不同的注册人而导致不必要的混淆,同时由于简体形式的商标注册词和繁体形式的商标注册词在商标权利上并不等同,“.商标”的注册规则规定,如果用户注册的中文域名为简体形式(繁体形式),则其对应的繁体形式(或简体形式)和异体字形式,将被注册系统保留,不开放注册和解析。如果客户的商标权利证明上同时拥有商标名称的简体、繁体或异体字形式,则可以凭借商标权利证明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开通注册词所对应的繁体、简体和异体字形式。
13 “.商标”的争议解决办法主要解决哪些争议?
“.商标”的域名争议解决主要解决以下两类争议:
域名恶意使用引发的争议;如某知名品牌商标,被某一同名商标所有人抢注了“.商标”。该注册人在域名使用的过程中具有恶意,如将网站内容指向为知名品牌的仿冒产品,或提供与知名品牌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造成公众对该品牌商标的混淆,品牌商标权利人即可使用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
域名注册资格引发的争议:如商标权利人在注册拥有“.商标”的期限内,不再拥有合法的商标权利,如商标权利被异议、剥夺或商标权利进行转让后,则其余同名商标权利人如需注册该域名,可通过《注册资格争议解决政策》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
因此,当您认为您的商标名被恶意注册为“.商标”或在“.商标”的使用中存在恶意情形,对您的商标权利产生侵权,或者有证据表明某个“.商标”对应的商标权利已经失效,都可联系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采取上述合适的争议解决办法提出争议。
14 “.商标”只允许对应的商标权利人才能注册,这是否意味着我想使用时才来注册 “.商标”呢?
“.商标”对于注册人具有相关商标权利的注册资格要求,的确可以很大程度上防止恶意注册,但是正常的注册行为,是不受影响的。目前全球各国都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存在着大量同名不同国别,或同名不同使用类别的商标。由于商标权利无法自动扩展到域名注册领域,“.商标”对同名商标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此为了避免发生商标对应“.商标”被其他同名商标所有人注册而产生客户进错网站造成混淆的情况,并保证您网下商标与作为网上商标品牌标识的“.商标”保持一致,建议您还是尽早注册和保护您的“.商标”。
不及早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其他同名商标权利人注册了与您商标同名的“.商标”。而如果对方的商标权利真实有效,且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并无恶意情形,则是无法通过争议解决办法获得该域名。您或许将永远失去拥有与您商标同名的“.商标”的机会,或者需要付出很高的代价从该“.商标”持有人手中高价买回。
15 我有商标权,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要回我想要的“.商标”吗?
如果想利用“.商标”争议解决机制,一般需要先判断已注册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
情况一:正常使用,无恶意情形,无法争议。
同名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且域名指向对方核准使用产品(服务)的网站,属于正常使用情况,并无恶意情形,无法通过争议解决机制拿回域名;
情况二:非正常使用,存在恶意,可以尝试争议。
如您发现您要注册的“.商标”,该注册人在域名使用的过程中具有恶意,如将网站内容指向为知名品牌的仿冒产品,或提供与知名品牌相类似的产品或服务,造成公众对该品牌商标的混淆,即存在恶意情形,即可尝试采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
情况三:商标权利失效,可以提出争议
如您发现对方“.商标”对应的商标或商标申请已失效,可通过《“.商标”注册资格争议解决政策》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
当您需要拿回您的“.商标”,可联系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意见,采取上述合适的争议解决办法,向“.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授权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争议。但“.商标”注册人具有相关商标权利的注册资格要求,使得“.商标”与其他顶级域相比更难通过争议解决方式拿回自己想要的域名。而且发起域名争议需要向争议解决机构支付不菲的费用,又要专门请律师,这些费用的投入远远大于尽早注册和保护与商标品牌对应的“.商标”。
二、注册相关
1 “.商标”的续费价格和要求
凭借商标权利证明注册的“.商标”,注册满1年后,域名注册人可选择在任何时候对域名进行续费,续费后域名的注册年限不能超过10年。续费费用为3800元/年。
凭借商标申请证明注册的“.商标”,注册期满后,如果该商标申请未被最终驳回,可申请续费1年。续费费用为3800元/年。
2 “.商标”的审核费用
在“.商标”域名首次申请、过户、变更商标权利证明时,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将收取600元的资料审核费。
3 “.商标”域名的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商标”域名注册后,审核时间一般是1-10个工作日,期间域名状态将显示“pending create”,表示域名正处于“.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审核中。
对于域名审核的具体问题,请与域名所在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致电“.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客服热线进行咨询:400-628-1121。
4 在哪里可以查询我注册的“.商标”?
除去访问“.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官方网站“域名管理机构.商标”以外,用户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域名和地址分配机构(ICANN)提供的查询服务验证自己注册的“.商标”是否成功,网址是:whois.icann.org
5 凭借商标证书申请 “.商标”有哪些要求?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对凭借商标证书的注册人主要有如下三个要求:
资料要求。注册人需要提交完整的注册资料,主要包括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册人所持有的商标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证)和注册人域名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注册词命名要求。注册人需要依据所持有的商标权利信息命名注册词。主要命名方式有:商标名、商标名搭配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名称、商标名搭配商标核准使用的辖区等。
注册年限要求。注册人持某商标注册首次注册“.商标”,注册年限必须为10年。
6 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有哪些要求和限制?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对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的注册人主要有如下三个要求:
资料要求。注册人需要提交完整的注册资料,主要包括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注册人所持有的商标申请证明文件,具体见 注册“.商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所述,
注册词命名要求。注册人需要依据所持有的商标申请证明信息,命名注册词,主要依据是商标名、商标名搭配商标申请使用产品或服务名称、商标名搭配商标申请使用的辖区等。
注册年限要求。注册人持某商标注册首次注册“.商标”,注册年限不超过2年。
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后域名将被锁定,暂时无法指向网站,无法进行过户。注册期满后,如果商标申请仍处于申请中或复审中,则对应的“.商标”可申请再续费1年。如果商标最终申请成功,可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向“.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提交商标权利证明文件,并申请对域名进行解除锁定,注册人另需对域名续费以满足凭借商标证书申请“.商标”的注册年限要求。此外,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不得恶意抢占他人商标权利对应的“.商标”,否则域名管理机构有权拒绝该注册人的注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也可以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判决注册人转让恶意注册的“.商标”。
7 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后,如果网下商标申请不通过,“.商标”注册费是否可以退?
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商标”域名后,由于该域名已经注册成功,已经在注册年限内占有该注册词在“.商标”的唯一资源,因此无论商标申请最终是否成功,该注册费用都不可退回。
8 为什么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的“.商标”不能开通使用,而拥有商标证书注册的“.商标”可以开通使用?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期望通过域名注册、审核、使用三个环节,确保域名注册的实名可查、有据可依。这些措施保证了每个“.商标”都对应一个网下真实的商标权利,使“.商标”的注册命名与网下真实品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内容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也极大凸显“.商标”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从而使广大互联网用户将“.商标”视为品牌商标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可信标识。凭借商标权利证明注册的“.商标”,由于域名管理机构通过审核已经核验了域名注册人的商标权利,因此可以开通解析正常使用。而凭借商标受理通知书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权利尚未明确,为了保证“.商标”使用中与商标权利严格对应,在注册人获得商标权利前,注册人只能进行保护性注册,无法解析和使用。
9 注册“.商标”后是否可以获得注册证书?
可以。凭借商标注册证书成功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获得域名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商联合颁发的域名证书。该证书保证了注册人对该域名的所有权利,同时如果注册人要在中国大陆使用“.商标”,该证书可以作为使用“.商标”向中国网站主管部门申请网站备案的依据。
10 “.商标”接受哪些国家的商标证明注册?
“.商标”目前共接受159个国家、地区、经济组织核发的商标权利证明进行申请,详见“.商标”官网所列:
http://域名管理机构.商标/category/policy?id=251
11 “.商标”注册词必须是中文吗?
“.商标”的注册词可以不是中文。“.商标”的注册词是根据注册人持有商标的可识别文字的注册词决定的。从注册规则上来说,“.商标”可以有由中文、英文、数字、半角的中划线及以上元素的任意组合构成。事实上很多国际知名品牌非常认可“.商标”的意义和价值,注册了英文商标所对应的英文“.商标”,如“gucci.商标”、“chanel.商标”和“Rolex.商标”等。
12 如何根据商标名称选择一个合适的“.商标”?
“.商标”所包含的商标寓意明确,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有助于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在根据商标名称选择 “.商标”时,应在符合“.商标”注册规则的同时首先考虑能直接体现商标品牌标识的注册词。因此如果商标名称对应的注册词还没有被他人注册,应首先选择该商标名称作为注册词。这样“.商标”不仅仅可以帮助商标权利人使用其已经注册商标作为其网站的访问标识,更可以通过消费者在反复使用这一标识访问企业网站的过程中,逐渐强化企业在互联网上品牌的建立。由于“.商标”采取先来先得的原则,能够注册到和商标名称完全一致的注册词,相当于获取了和商标名称对应的“.商标”这一稀缺的互联网品牌资源,更享有了该商标名称在互联网访问中的专有权保护,占据网上品牌建立的制高点。同时,企业还应考虑在商标的应用过程中,特别是在网上品牌的建立过程中,希望用到什么样的名称。比如,如果想强调产品和服务的民族性,强化网民对于民族性的品牌认知,选择“中国+商标名称”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企业的商标属于比较通用的词汇,商标名称在不同的类别被多个商标持有人所有,企业在应用商标时通常会结合产品和服务类型进行宣传,则选择“商标名称+行业”如“凤凰化工.商标”或“顺丰快递.商标”也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在使用“.商标”的同时,利于强化网上品牌的建立。
13 如果商标名称里有放弃专用权保护的词,该怎样申请“.商标”?
依据现有国际通用商标审查标准,如商标名称中含有商标核准保护产品或服务中的行业词汇、通用词汇和产品词汇,则该部分需要放弃商标专用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在该种情况下,“.商标”的注册规则允许在注册词中省略掉商标名称中放弃专有权保护的部分。商标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时,可以舍弃商标名称中放弃专有权保护的内容,仅仅把商标中最具有显著性或标志性的部分注册为“.商标”。比如,商标权利人持有商标“好日子酒家”,“酒家”两字属于通用词,放弃专有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规则允许注册人注册“好日子.商标”。但是注册人不能在注册词中只出现放弃专有权保护的内容,如“酒家.商标”。
但另一方面,商标名全称实际是用户最熟悉的企业品牌标识,为了有助于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注册人也应该将商标名全称注册为“.商标”,如“好日子酒家.商标”。
因此如果注册人商标中包含放弃专有权保护的内容,建议将商标名全称和商标名中去除专有权保护的内容分别注册为“.商标”,如“好日子.商标”和“好日子酒家.商标”。
14 如果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不可以。“.商标”是由世界各国的商标权利人或申请人使用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名称加“商标”中文顶级域后缀构成,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品牌标识。同时“.商标”所具备域名功能可以让商标成为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寻址标识。在纯图形商标中,如果没有可以辨识的文字,也就无法从中提取出文字标识来注册“.商标”,实现互联网寻址功能。因此,注册人不能凭借无法辨识文字的纯图形商标权利注册“.商标”,注册人需使用能识别文字或由文字及图形组成的商标权利来注册“.商标”。
15 如果有地理商标,是否可以用地理名来进行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两部分构成,标识了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出处,如果将地理名和商品名称拆分来注册“.商标”,那么会明显改变商标的本质含义及商标权利,所以不能仅仅将地理标志商标中的任何一个词语拆分来进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使用整个商标名来注册“.商标”。比如商标权利人持有“德州扒鸡”商标,可以注册“德州扒鸡.商标”,但不能注册“德州.商标”或“扒鸡.商标”。
16 如果商标名为地区名称,该怎样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域名管理机构遵循ICANN的规定保留部分地理名称作为预留词,如果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名称中可以辨识的文字部分仅仅为地区名称,并且与预留词冲突,在目前阶段无法注册其对应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使用扩展方式组成注册词,即通过将商标名与商标核准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名称进行组合注册“.商标”,例如,商标权利:“上海”,类别:第12类,可以注册“上海汽车.商标”或“上海轿车.商标”,不能注册“上海.商标”或“中国上海.商标”。商标权利:“中南海”,类别:第34类,可以注册“中南海香烟.商标”或“中国中南海.商标”。
17 一个商标证只能注册一个“.商标”吗?
注册人凭借一个商标权利,依照商标证上的注册信息,可以注册多个“.商标”。举例如下:
商标注册人为:广东大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人商标名称:“大众”,“大众银行”,
注册类别:第36类,核定服务为:人寿保险;金融事务;银行;
可注册的“.商标”为;
大众.商标(使用商标名称注册)
大众银行.商标(使用商标名称注册)
中国大众.商标(使用商标颁发国+商标名组合注册)
大众保险.商标(使用核准使用服务名称+商标名组合注册)
大众金融.商标(使用核准使用服务名称+商标名组合注册)
18 哪些词不能注册为“.商标”?
为了使“.商标”在互联网上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等商标最基本的标示与标识功能,有助于注册人建立网上网下广泛使用而统一的商誉标识,“.商标”的注册规则规定,注册人必须依据商标权利证明上的商标名称信息注册“.商标”,与商标注册信息无关或不一致的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拆分后破坏商标注册/申请信息独立性的字或词组,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此外,“.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按照ICANN的政策规定,预留或限制了以下类别词汇作为注册词进行使用,包括:所有单字符和双字符;ISO3166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名称的全程和简称;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际红新月运动的名称;违反域名使用地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注册词;仅含有地域名称、行业通用词汇和地区行业通用词汇的注册词;任何地方法律法规禁止注册的字或词组和与社会及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的注册词等。
19 能否用气味商标与声音商标来注册“.商标”?
“.商标”是由世界各国的商标权利人或申请人使用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名称加“商标”中文顶级域后缀构成,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品牌标识。同时“.商标”所具备域名功能可以让商标成为国际网络上通用的寻址标识。在气味商标或声音商标中,没有可以辨识的文字,也就无法从中提取出文字标识来注册和使用“.商标”,实现互联网寻址功能。因此,注册人不能凭借气味商标和声音商标权利注册“.商标”,注册人需使用能识别文字或由文字及图形组成的商标权利来注册“.商标”。
20 如果还没拿到商标证,我能申请注册“.商标”吗?
“.商标”的注册规则允许凭借商标权利证明注册并使用“.商标”,也可以凭借商标申请证明,对“.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因此,如果没有拿到商标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注册人的商标还在申请过程中,则注册人可以先凭借受理通知书,通过注册机构申请保护性注册相应的 “.商标”,注册期限不超过2年。此时该域名无法解析使用。等注册人获得商标证书后,可以通过注册商变更商标权利证明文件,并申请完成“.商标”的正式注册流程,之后就可以开通“.商标”的解析和使用。
(2)另一种情况是,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已经获得批准,在商标注册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已经可以查到商标权利信息。只是由于流程等原因尚未获得商标证书,那么注册人可以凭借打印的商标权利信息提交“.商标”的申请。此时,“.商标”可以正式注册成功。注册人在获得商标权利证书后,应通过注册商更新商标权利证明文件。
21 如果用户已经注册了一个“.商标”,还有其他用户可以注册含有相同商标名的其它“.商标”吗?
作为全球通用顶级域,“.商标”希望为全世界的商标权利人在互联网上提供一个可以保护、表达和彰显其商标品牌权利的有力工具。“.商标”的注册规则要求域名注册人必须持有合法的商标权利才能注册和使用“.商标”,但由于商标采用不同国家和不同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全球文字标识性完全一致的商标有很多,因此可能存在多个包含有相同商标名称的“.商标”。
按照“.商标”的注册规则,注册词的命名即可以是注册商标的全名,也可以是商标名与商标注册申请信息之间相互组合。由于商标采用不同国家和不同商品类别进行注册管理,全球文字标识性完全一致的商标有很多,因此如果一个“.商标名.商标”被注册了,完全可能有另外一个同名的商标权利人采用“地区+商标名.商标”或者“商标名+服务类别名称.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
如果企业从防御性的角度,想尽可能保证其商标和品牌在“.商标”顶级域的专有权,以强化网上品牌的建立,则可以依据商标名称和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采用“商标名与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之间相互组合命名注册词”的规定,使用商标名称和注册申请信息搭配注册多个与注册人所在地区和商标使用类别相关的“.商标”,以杜绝他人使用这些“.商标”。
22 如果想要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还能选择什么样的商标域名吗?
如果商标所有人准备注册“.商标”时发现其想要的“商标名称.商标”已被其他同名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所有人还可以利用注册规则中“商标名与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之间相互组合命名注册词”的规定,使用注册申请信息搭配商标名称来注册“.商标”,可以考虑的注册词组合包括:
商标核发国+商标名称的组合,这可以标明商标品牌的国别属性;
商标名+商标核准使用产品(服务)名称的组合,这可以标明商标品牌的具体产品和行业。
23 如果已经存在一个注册词为简体形式的“.商标”,还可以凭借繁体形式的商标权利申请注册一个繁体形式的相同注册词的“.商标”吗?
为了保证中文域名在应用中不会因繁简体形式的域名归属不同的注册人而导致不必要的混淆,同时由于简体形式的商标注册词和繁体形式的商标注册词在商标权利上并不等同,“.商标”的注册规则规定,如果用户注册的中文域名为简体形式(繁体形式),则其对应的繁体形式(或简体形式)和异体字形式,将被注册系统保留,不开放注册和解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凭借繁体形式的商标权利无法申请注册相同注册词的“.商标”,注册人可以考虑使用商标名称加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如商标所在注册地名称或商标所在行业类别名称)的形式注册“.商标”。
24 我之前凭借受理通知书注册了“.商标”域名,现在已经拿到了商标证书,我该如何申请将域名开通使用呢?
“.商标”域名注册人凭商标受理证明成功注册域名后,如商标申请获得商标授权,并收到商标证书,域名注册人可以通过域名所在的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向“.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提交商标权利证明变更申请,并申请开通域名的使用权限。
此外,当域名注册资格已经变更为凭借商标证书注册后,需要进行续费,以满足注册规则中对于凭商标权利证明注册域名的年限要求,即续费后注册年限要达到10年。
三、应用相关
1 使用“.商标”是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要求注册人成功注册域名后:对域名使用要遵守以下四点要求:
(1)注册人商标权利信息变更告知
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如发生变更,如商标进来了转让、续展,注册人应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向“.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提交商标权利信息变更申请。商标转让后,“.商标”应进行过户,域名所有人应变与商标转让后的所有人保持一致。
(2)注册人商标权利维持要求
商标有效期满后,如需要继续使用则必须对商标进行续费,未及时续费将导致商标权利丧失及“.商标”所有权丧失。“.商标”域名管理机构系统将对域名注册人登记的商标到期时间进行记录,并在到期前一个月发送邮件提醒域名注册人更新商标权利信息,避免商标权利及“.商标”的所有权丧失。
(3)注册人资料信息更新要求
注册人资料如发生更改,如注册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邮箱发生变更,应尽快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代理机构进行修改,确保收到关于域名的重要沟通信息。
(4)域名解析指向网站要求
域名注册成功后,解析指向的网站需要与域名注册对应的商标注册信息具有相关性。
2 使用“.商标”是否成为商标在使用与维权证据?
根据注册规则,“.商标”只限于全球各国的商标权利人用已注册或申请中的商标、或商标名称加商标注册国,或商标名称加所注册行业类别及产品和服务名称组合注册“.商标”。“.商标”依托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作为载体,“商标”二字清晰明确,能向他人及消费者清晰传达知识产权商标属性,表示所注册的域名是一个商标名称。“.商标”犹如全球互联网上使用带®字商标识别性标记符号的域名。“.商标”使用要求规定“.商标”只限指向与商标内容相关的网页信息,同时“.商标”可用于各类宣传媒体、产品与产品包装、介绍与宣传资料、展览以及其它市场活动中使用。作为识别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信息来源的显著可辨认的网上商标标识,“.商标”是商标权利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与扩展,因此使用“.商标”等于在表达,彰显商标权利,成为商标使用或用于维护商标权利的有力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的规定是“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此外,在第四十九条中也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在商标相关纠纷中,如何提供有力的使用证据是很多商标权利人关心的问题。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注册一个“.商标”,但没有进行解析,也没有进行任何推广应用,是无法成为商标的使用证据的。但如果注册了“.商标”,将其解析到包含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网站上,同时在互联网上进行推广的过程中使用“.商标”,由于“.商标”对应着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权利,对“.商标”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就可以成为对应商标权利的使用证据。
3 为什么需要将“.商标”域名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总体战略?
今天,互联网络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在“互联网+传统企业”的大趋势下,企业的发展或升级换代必然借助互联网。新兴的网络媒体渐渐成为时代的主流,网络媒体的无比优越性使其成为企业品牌推广中重要的媒介渠道。随着企业推广媒体重心的转移,作为企业经常使用的品牌标志的商标在数字化的互联网上显得黯然失色。企业品牌商标的使用必须跟随互联网的发展而作相应的改变。
“.商标”是“互联网域名+知识产权商标”的创新型知识产权网上标志。“.商标”让企业的商标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中找到新的表现形式,让企业商标权利在互联网上得到延伸与扩展,让企业品牌在网上网下实现统一的表达、管理、使用与宣传,防止企业商标在互联网上遭到假冒、仿冒等侵权,保障企业商标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商业利益。
同时“.商标”成为消费者与用户在互联网上搜索、识别、区分商品与服务信息来源的国际互联网上通用的寻址标识。“.商标”具备商标权利与域名权利,可以作为企业网上商标标志符号使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说明书、名片、展览上和传统媒体上,同时被广泛用于企业网络品牌推广、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描述、网站连接与优化,企业邮箱、电子交易、二维码以及各类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应用中。“.商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在微信、微博及各类网络应用中,成为企业在互联网时代下常用且重要的网络品牌标志。企业经常宣传与使用“.商标”可以让消费者、用户加强对企业品牌的印象,增加品牌识别度,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由此可见“.商标”在企业品牌推广应用中占据重要的角色和地位,“.商标”给企业商标赋予更大的使用空间和表现力,让企业商标重新换发活力,扩大使用效应,令企业品牌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商标权利的彰显力更强,企业的商标维权能力更高。
一个企业的品牌是企业家在长期经营中倾注了不少金钱及心血才一天天建立起来的。每个企业视自己的品牌商标为企业的生命,拥有一个具权威性和易于宣传推广的企业品牌“.商标”将是企业在全球互联网络上成功的第一步。“.商标”已不再仅仅作为企业与其他近似产品加以区分的标志,同时成为企业的品牌建设中附加值极高的一种资产。因而“.商标”是企业品牌重要的标志或符号。
今天,“.商标”作为企业互联网上的品牌标志,必须被注册与保护已被视为每个企业最基本的商业行为。企业对自身品牌的保护不应仅仅局限在对传统商标的保护上,还应将被视为企业网上商标标志的“.商标”纳入企业知识产权总体战略中,对企业所有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经营与管理,让企业网上“.商标”与网下商标有效结合为企业的品牌服务,让企业的品牌发挥自身应有的价值与作用,为企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4 “.商标”与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有什么区别?
商标注册受地域性、国别性和四十五类行业性的限制,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行业类别下可以存在同名商标,因此商标在使用上要求只能在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及所选商品类别范围内使用,超出注册国或地区及所选商品类别范围外的商标权利不受保护并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互联网没有国界之分,“.商标”是互联网上一种新的商标权表现形式。“.商标”一经注册成功,可在全球任何国家或地区或不同行业类别中使用,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在使用上容易被他人侵权或无意中侵权别人的商标权利,商标的专有权保护及维权难度大,成本高。全球域名唯一性的特点使得在全球没有也不可能有相同的“.商标”出现,因此“.商标”在使用上涉及侵权或侵犯别人的“.商标”权利的概率极低。相比商标,“.商标”在专有权保护及维权上难度小、成本低、时间快。
“.商标”在使用上除了与商标一样可用于个人、企业或组织的产品包装、装潢设计、说明书、名片、展览及各类传统与网络媒体上,具备作为识别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信息来源的显著可辨认标志符号外,“.商标”还可借助互联网域名这个载体,让消费者与网民通过“.商标”直接与品牌信息网页连接,随时了解网上与“.商标”相关的商品与服务信息。
在互联网上,“.商标”比商标更适合用于网络推广、电子商务和交易平台中。“.商标”可以出现在广告BANNER、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描述、为搜索引擎优化设计的页面元信息(META标签)、电商导购网站、微博、微信、社交网络等平台上,成为网上品牌建立的重要工具。
因此“.商标”的使用范围比商标更大更宽,使用便利程度更高。同时“.商标”可以让品牌商标传播速度更快,品牌影响范围更广,能快速扩大商标的使用效应与彰显力,更有效地维护商标权益,更快地提升品牌价值。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中,商标与 “.商标”一起使用,可以让企业的品牌形象在网上网下实现统一,令消费者对品牌商品与服务带来更大信心。如果失去“.商标”,商标的使用则黯然失色。
5 注册“.商标”在中国是否可以进行网站(IC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
“.商标”域名管理机构在2015年1月8日获得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批准在中国境内运营“.商标”顶级域。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有关规定,“.商标”顶级域名正式纳入中国域名管理体系在中国注册“.商标”的境内网站用户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网站备案。
6 “.商标”可以用在电子邮件地址上吗?
多语种域名如同英文域名一样,即可以应用于地址栏访问,也可以应用于电子邮件系统。2012年2月又在国际互联网工程组织(IETF)发布了关于中文邮件的RFC6531核心技术标准,中文域名邮件应用的技术障碍也被彻底清除。已经有国内不少邮件厂商开始支持中文邮件的应用。中文域名电子邮件的应用,为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收发邮件提供极大的方便。“.商标”和其它中文域名一样,可以应用于中文域名电子邮件中。
7 “.商标”能成为以中文为母语的中国网民们喜欢使用的域名吗?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域名系统也起源于美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域名都只能由英文和数字组成。而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无论其商标、商号是否是英文组成,都必须给自己起一个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而这样的域名很难被中国的用户和网民所记住,给网民使用域名访问网站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商标”是全球互联网上唯一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 “.商标”在全球互联网上犹如®字商标识别性标记符号。该符号从“商标”二字清晰明确地从视觉上,理解上向他人及消费者传达知识产权商标属性。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最容易记住的就是企业的商标品牌,企业在注册“.商标”后,通过用于产品包装、装潢设计、说明书、名片、展览及各类传统与网络媒体上,可以让网民很容易记住企业的网络品牌标识,从而通过浏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的方式直接进行互联网访问。
同时“.商标”域名管理机构抱着对社会、对消费者、对网民及注册人负责任的态度,为代表商品与服务的网上品牌标志“.商标”制定了严谨的注册规则,确保每个“.商标”的注册人与对应的商标权利真实、准确、可信。这些措施也可以提供给网民与消费者凭借真实、准确、可信的“.商标”在网上寻找、识别和区分各类品牌商品与服务信息的真实来源,减少因网上网下商标名称的不统一而造成消费者和网民在商标认知和使用上的混乱与烦扰,从而减少消费者因购买假冒商品与服务或误入钓鱼网站而造成的损失。因此,网民也会因为“.商标”的真实性喜欢使用“.商标”访问品牌持有者的网站。
四、域名相关
1 什么是域名?
域名是由一组用圆点分隔的字符串组成的,用于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某一台计算机的寻址工具。互联网是基于TCP/IP协议进行通信和连接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以数字组成的IP地址,以区别网络上成千上万的计算机。域名系统通过将自然语言组成的字符串解析为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方便人们在互联网上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源。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域名系统也起源于美国。自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域名系统被发明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域名都只能由英文和数字组成。这就使得20多年来,全世界网民只能使用英文域名上网,而对于企业来说无论其商标、商号是否是英文组成,都必须给自己起一个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英文域名的应用也一直占据世界各国域名应用的主流。但全球并不是所有国家的网民都能熟练使用英语,这影响了部分非英语为母语的网民对互联网的应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应用环境的日趋完善,为了让互联网实现全球真正的互联互通,同时基于尊重世界各国、各种族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化习惯,使全球的网民能够使用本土语言来访问互联网,负责管理全球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国际互联网域名和地址分配机构(ICANN)从2011年才面向全球推出众多不同语言的新通用顶级域,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世界各国、各种族和各民族的网民们能使用自己熟悉的本土语言在互联网上方便地寻找信息,分享互联网上的资源和利用互联网进行沟通、联系、娱乐和交易等网络行为,从而让互联网成为真正属于全人类的互联网络。截止目前为止,全球已经审批和正在审批中的不同语言后缀的顶级域名共超过了1600个。日后根据互联网发展的需要,相信ICANN会不定期推出更多不同语种、表示不同含义的顶级域后缀,使世界各国人们可以更便利地使用互联网。
今天,人类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而域名早已成为互联网的基础。如果没有域名,全球互联网根本无法有效连接,人们也无法在浩瀚的互联网世界中获取需要的信息。而互联网在全球社会经济中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几乎没有一个企业可以业务的开展中离开互联网,每个企业都需要选择自己合适的域名。因此,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作用与存在的意义已远远大于其技术意义。域名作为个人、企业或组织参与网络活动的基本工具,是连接个人、企业或组织网站信息以及代表着个人、企业或组织的网上名称或联系地址。对企业来说,域名也代表着企业的商品、服务、形象和商誉等方面在互联网上的综合体现,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受法律保护。
2 我们经常使用的域名有哪些类别?
全球的顶级域名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国家和地区顶级域。这类顶级域是按照ISO3166国际标准中两位国家代码简称给每个国家和地区分配的由两位字母构成的顶级域。这类顶级域大都由各自国家和地区的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例如中国的中文国家顶级域后缀为.中国,英文国家顶级域后缀为.CN。美国的国家顶级域后缀为.US,日本的国家顶级域后缀是.JP,土库曼斯坦的国家顶级域后缀为.TM 等。
第二类是由全球具备相应实力的商业机构运营和管理的国际通用顶级域,例如表示含义为商标的中文顶级域后缀“.商标”,目前暂时没有其它表示含义为商标的英文顶级域后缀的域名。又如表示含义为工商企业的中文顶级域后缀为“.公司”,而表示含义为工商企业的英文顶级域后缀为“.com”,表示含义为网络相关的中文顶级域后缀为“.网络”,表示含义为网络相关的英文顶级域后缀为“.net”,表示含义为非盈利组织的英文顶级域后缀是“.org”等等。国际顶级域名除了有以英文和中文为后缀的顶级域外,还有以阿拉伯语、日语、俄语、法语等不同语种字符为后缀的顶级域。
3 ICANN是一个拥有什么权力的国际组织?
国际互联网域名与地址分配机构(ICANN)成立于2000年,是在互联网全球商业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间相关机构协调成立的管理全球互联网域名和地址资源的专门机构。其主要的职责就是保证全球互联网域名和地址资源体系运营的稳定性,促进全球互联网的发展。ICANN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来自世界各国的与互联网地址资源相关的专家组成的理事会,并成立了一个由全球各国互联网管理部门官员组成的委员会,以协调全球各国互联网地址资源的相关事务,保证全球互联网的稳定运行与发展。ICANN负责制定全球互联网域名和地址资源的发展政策和方向,并负责授权符合条件的全球顶级域域名管理机构,管理各个顶级域是否可以加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负责全球互联网地址资源的分配政策。可以说,ICANN就如同是全球互联网域名和地址资源体系的大管家,在全球互联网的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当前维护全球互联网健康运营最不可或缺的机构。
4 什么是多语种(国际化)域名?
域名是帮助人们使用自然语言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某一台计算机的寻址工具。域名系统通过将自然语言组成的字符串解析为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方便人们在互联网上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源。但由于互联网起源与美国,域名系统很长一段时间只支持由英文字母、数字等ASCII字符组成。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非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网民感到这种域名系统在互联网寻址方面带来很多不便,于是建立多语种域名体系就成为ICANN成立后一个主要的议题。2003年3月8日,国际互联网工程组织(IETF)通过互联网正式公布了与多语种域名相关的三个标准(RFC3490、RFC3491、RFC3492)。这三个标准分别解决了应用程序支持多语种域名的技术框架、多语种域名编码范围和预处理方法,以及多语种编码与多语种域名传输编码之间的转换算法等问题。至此,经过全球技术专家共同讨论且被广泛接受的多语种域名技术标准最终定稿,也扫清了IDN发展的技术障碍。
5 为什么ICANN会推出众多不同语种后缀及不同含义的国际化域名?
域名是帮助人们使用自然语言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某一台计算机的寻址工具。域名系统通过将自然语言组成的字符串解析为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方便人们在互联网上找到自己想要的资源。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域名系统也起源于美国。自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域名系统被发明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域名都只能由英文和数字组成。这就使得20多年来,全世界网民只能使用英文域名上网,而对于企业来说无论其商标、商号是否是英文组成,都必须给自己起一个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英文域名的应用也一直占据世界各国域名应用的主流。但全球并不是所有国家的网民都能熟练使用英语,这影响了部分非英语为母语的网民对互联网的应用。
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非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网民感到这种域名系统在互联网寻址方面带来很多不便,于是建立多语种域名体系就成为ICANN成立后一个主要的议题。经过ICANN组织全球众多互联网域名及多语言编码等相关领域专家多年的努力,颁布了关于多语种域名相关的国际标准,扫清了IDN发展的技术障碍。
为了让互联网实现全球真正的互联互通,同时基于尊重世界各国、各种族和各民族的语言文化习惯,使全球的网民能够使用本土语言来访问互联网,负责管理全球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国际互联网域名和地址分配机构(ICANN)从2011年开始面向全球推出众多不同语言的新通用顶级域,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世界各国、各种族和各民族的网民们能使用自己熟悉的本土语言在互联网上方便地寻找信息,分享互联网上的资源和利用互联网进行沟通、联系、娱乐和交易等网络行为,从而让互联网成为真正属于全人类的互联网络。
此外由于全球互联网域名数量已经超过2.4亿,而且集中在几个通用顶级域和部分主流国家和地区顶级域上,用户想要注册成功一个简单易记的名字越来越难,往往需要支付很高的交易价格才能买到一个心仪的域名。可以说,域名已经成为很多用户在互联网上推广业务的瓶颈。不花高价购买域名,域名往往不容易被自己的客户记住,今后使用和推广效果大打折扣。这使得很多初创企业和网站站长已经无法平等地分享互联网带来的机会。ICANN逐渐推出新顶级域,就是可以使用户有更多的域名后缀可以选择,使得域名的应用更加个性化,也使注册人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响亮、易记且有含义的域名。
截止目前为止,全球已经审批和正在审批中的不同语言后缀的顶级域名共超过了1600个。日后根据互联网发展的需要,相信ICANN会不定期推出更多不同语种、表示不同含义的顶级域后缀,使世界各国人们可以更便利地使用互联网。
6 中文域名已经广泛被浏览器支持了吗?
在2003年,关于多语种域名的国际技术标准已经确定。以“.中国”为后缀的纯中文顶级域开始提供注册服务也有近5年的时间。从目前来讲,市场的主流浏览器,如微软的IE浏览器,GOOGLE的CHROME浏览器,苹果系统的SAFARI浏览器都已经支持纯中文域名的访问。
7 中文域名可以应用于电子邮件吗?
多语种域名如同英文域名一样,可以应用于地址栏访问,也可以应用于电子邮件系统。2012年2月国际互联网工程组织(IETF)发布了关于中文邮件的RFC6531核心技术标准,中文域名邮件应用的技术障碍也被彻底清除。中文域名电子邮件的应用,为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收发邮件提供极大的方便。
目前,国内已经有不少邮件厂商开始支持中文邮件的应用。2014年10月,在CNNIC和盈世CoreMail的共同推动下,全球首个中文域名邮箱注册平台终于如期发布。这意味着将有更多中国网民可以使用中文域名电子邮件服务。通过这个平台,网民可以注册中文邮箱账号,并使用中文电子邮件地址进行通讯。
8 网民已经习惯使用搜索引擎寻找网站,还会使用中文域名吗?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域名系统也起源于美国。自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域名系统被发明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域名都只能由英文和数字组成。这就使得20多年来,全世界网民只能使用英文域名上网。而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无论其商标、商号是否是英文组成,都必须给自己起一个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而这样的域名很难被用户和网民所记住,这确实给网民使用域名访问网站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随着中文域名的逐渐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可以启用一个如“.商标”这样与其品牌商标相符的中文域名。与传统品牌的直接关联性,使得中文域名很容易被使用中文为母语的中国网民所记住。对于能直接记住的网站,网民肯定愿意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访问,这比先进入搜索引擎再通过关键词搜索相关网站方便很多。从长远来看,随着使用习惯的逐步建立,对于能记住域名的网站,网民将更愿意通过浏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中文域名进行访问。搜索引擎更多是满足用户的搜索需求,也就是通过输入相关关键词帮助网民寻找此前不了解或不熟悉的网站。因此,中文域名和搜索引擎是从不同层面满足网民的寻址需求,两者将会长期共存。
9 中文域名在中文地区发展的前景?能成为中国网民热爱使用的主流域名吗?
互联网诞生于美国,域名系统也起源于美国。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域名都只能由英文和数字组成。而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无论其商标、商号是否是英文组成,都必须给自己起一个英文字符或数字组成的域名,如采用用户并不熟悉的英文品牌、拼音、拼音缩写、数字或几者的合并使用。而域名资源的稀缺性,使得简短易记的拼音和数字域名已经越来越贵,因此大部分企业和用户所使用的域名都很难让网民和消费者一下子记住。这给网民使用域名在地址栏直接访问网站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经过管理全球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国际互联网域名和地址分配机构(ICANN)组织全球众多互联网域名及多语言编码等相关领域专家多年的努力,颁布了关于多语种域名相关的国际标准,扫清了多语种域名发展的技术障碍。ICANN率先批准“.中国”作为中国的中文国家顶级域,而且从2011年开始面向全球推出众多不同语言的新通用顶级域,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世界各国、各种族和各民族的网民们能使用自己熟悉的本土语言在互联网上方便地寻找信息。在ICANN批准的新通用顶级域中,中文顶级域的数量在全球多语种顶级域数量是排在第一位的。
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也非常支持中文域名的发展,早在2000年前后就多次表态支持中文域名的发展。而且为了推动中文域名在中国的使用和发展,也率先将“.中国”纳入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体系。
随着多语种域名的国际技术标准已经确定,市场的主流浏览器,如微软的IE浏览器,GOOGLE的CHROME浏览器,苹果系统的SAFARI浏览器及众多网站推出的商用浏览器都已经支持纯中文域名的访问。国内不少邮件厂商也开始支持中文邮件的应用。中文域名从最开始的不能用、不好用,已经逐渐发展到可以很方便使用。可以说中文域名发展的最佳时机已经到来。
随着中文域名的逐渐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会注册和启用一个如“.商标”这样与其品牌商标相符的中文域名。与传统品牌的直接关联性,使得中文域名很容易被使用中文为母语的中国网民所记住。对于能直接记住的网站,网民肯定愿意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这比先进入搜索引擎再通过关键词搜索相关网站方便很多。从长远来看,随着使用习惯的逐步建立,对于能记住域名的网站,网民更愿意通过浏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中文域名进行访问。中文域名也将逐渐成为中国网民愿意使用的主流域名。